(1)自行选址;
(2)办理相关手续。
①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或属地分局申领营业执照;
②到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③到区国税、地税局窗口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取发票。
备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果涉及到宠物诊疗项目的还需到区农委窗口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药品零售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拟选经营场所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或意向协议(房屋性质应为“非住宅”)。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有保证药品安全的措施,面积计算以明确的隔断为界。
(2)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或属地分局申领营业执照(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应包含药品零售)。
(3)到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⑤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⑥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5)办理相关手续。
①领取(下载)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pyp.suqian.gov.cn/行政审批专区);
②到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符合要求的,领取《同意筹建申请表》;
③药品零售企业自行内部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制度台帐建立;
④到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⑤到区国税、地税窗口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办理法人、地址、经营范围等要素变更,需向原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1)自行选址。
维修作业场所的面积需与其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自有房屋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出租方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2)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或属地分局申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维修相关事项)。
(3)到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要求,购置安装设施设备,聘用培训专业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
(5)办理相关手续。
①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到位后,持相关资料到区交通运输局窗口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②到区国税、地税窗口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③到区环保局窗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选址后,开工前办理)。
备注: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自行选址。
(2)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或属地分局申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道路普通运输相关事项)。
(3)到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①购置车辆。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购置营运车辆,并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件;
②车辆检测。到属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③安装系统。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牵引车,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货运平台”;
④聘用人员。营运车辆驾驶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设区的地级市交通运管部门办理)。
(5)申办手续。在车辆、人员到位后,持相关资料到交通运输局窗口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到区国税、地税窗口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许可规定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等要素,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自行选址。
(2)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或属地分局申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
(3)到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招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会计(至少1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导游(至少3名,持有《导游证》),相关业务可向区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咨询。
(5)到区旅游局申办《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6)交纳保证金、保险。到指定银行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7)到区国税、地税窗口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自行选址。
拟选经营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房屋性质应为“非住宅”(不建议选“工业”),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地点应距中学、小学校园距离不低于200米。
(2)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或属地分局申领营业执照。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求,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
(3)到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①申请行政指导。可向区公安消防、网监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指导申请;
②内部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
③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派2名以上(含2名)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培训;
④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根据公安网监、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指导意见,自行安装。
(5)办理相关手续。
①公安消防、网监。到区公安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并取得《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选址后,装修前办理);
②电信合同。与区电信部门签订《网吧宽带使用合同》;
③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完成筹建后,持相关材料向区文广新局申请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④到区国税、地税窗口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期间,办理法人、地址、机台数等要素变更,需向原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1)自行选址。
饭馆经营场所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2)办理相关手续。
①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或属地分局申领营业执照;
②到区公安分局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③到区卫计委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④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应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⑤到区消防大队窗口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选址后,装修前办理);
⑥到区环保局窗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选址后,装修前办理);
⑦到区国税、地税窗口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
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食品贮存场所的,应当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提供温度调节设施设备的合格证明。
(5)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